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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省级储备粮仓储管理规范(试行)

江西省省级储备粮仓储管理规范(试行)

赣粮储〔20081号  省局20081217印发)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确保省级储备粮保管期间数量真实、品质良好、储存安全、规范省级储备粮管理工作,依据《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规定,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有关制度,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省级储备粮管理机构和各省级储备粮承储单位。

第二章  粮食入库的仓储管理

     第三条  粮食入库前的仓房准备。省级储备粮必须储存在经省粮食局认定的承储库点,并实行专仓储存。

     第四条  粮食入库前对仓房的检查

    (一)仓房质量检查。仓房应符合仓顶不漏雨、地坪墙面不返潮、仓壁无裂缝、门窗能密闭的要求。

(二)仓房气密性检查

1、高大平房仓气密性应符合在500Pa压力的条件下,降到250Pa时的半衰期不小于40S的要求。

2、高大平房仓气密性确实无法达到规定的要求,熏蒸必须进行膜下环流熏蒸。

3、一般平房仓要具备粮面薄膜覆盖的密封条件。

(三)通风道检查

1、通风道的安装过程应有测试报告,并存档。调整好的阀门应有位置标识,不得随意移动。

2、通风道的风孔应大小合理,且风孔应无堵塞或破损,不得出现漏粮现象。通风孔板和地上笼不得有锈蚀现象。

3、通风道的进风口应完好、无破损、无锈蚀、能密闭,并能和通风机有效地对接。

(四)粮情检测系统检查

1、测温电缆之间的间距不大于5m,垂直方向的测温点层间间距应在1.5m-2m之间,距粮面、仓底、仓壁0.3-0.5m,各点间的设置应成等距。杂质区、向阳区及背阴方向的窗户下要增设一根电子测温杆。

2、测温电缆的安装要稳定。平房仓要在粮面平整后,利用电动取样器等辅助设备安装,测温电缆必须与仓底垂直,上层测温电缆必须埋设在粮面深30cm以下。

3、粮食出仓过程中,应对电缆线进行拉吊或集并,防止在作业中被机械损坏。

4、检查防雨箱时,要仔细查看是否有渗漏现象。

5、装粮前要联通整套系统,检查有无异常情况发生,保证整套系统能安全,稳定工作。

(五)仓顶隔热层检查。装粮之前,要了解所用仓房隔温的性能,以便于储粮采取隔热措施。

(六)机械设备检查。主要检查皮带输送机、进粮机、扒粮机、吸粮机、清理设备等安装是否合理,运转是否正常。

第五条  入库粮食质量要求

(一)入库的粮食必须达到国标中等以上质量要求。

(二)外购调入或集并的粮食必须在事前做好全项目(含储存品质指标)的检验,各项指标达标或经整理后能达标的粮食方可调入或集并入库。

(三)同一仓房分批次装粮时,各批次间的粮食温度应小于当时的露点温差。若达到或超过露点温差时,应及时进行机械通风,平衡粮温。

第六条  仓房及用具卫生

(一)仓房在装粮前必须进行彻底清理。仓内要清除残留粮粒、灰杂,并进行严格消毒。如已感染害虫,要用药剂杀灭,清扫后才能装粮。

(二)包装器材和装粮器具,在装粮前必须严格检查,发现有虫或虫卵要处理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  粮食入仓操作要求

(一)粮食入仓时,用输送机由里到外进粮,当两侧粮食装满时,适时移出输送机,继续装粮至平整粮面后能达到预定高度,装好挡粮板。

(二)粮食入仓时,输送粮食的落点要避开风道,同时要采取措施减少粮食自动分级。

(三)在粮食入仓时,可对整仓或底层和表层约30cm的粮食拌合防护剂。

(四)粮食入仓结束后,应及时平整粮面,转入正常保管。

第三章  粮食储藏期的粮情检查

第八条  检查项目

(一)粮温、仓温和气温。

(二)仓湿、气湿和表层粮食水分。

(三)害虫密度。

(四)粮食品质。

(五)仓房漏雨、粮食返潮、结露、霉变、库区环境卫生、鼠害等。

第九条  粮温的测定

(一)粮情检测系统自动化测温点的确定见本《规范》第四条中测温电缆之间的间距设置。

(二)手动测温点的确定

1、检测布点要合理,对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如杂质区、向阳区、踏步区等,应随时机动设点抽检粮温,上下四周的测点应放在粮面下、靠墙壁、地坪30-50cm处。布局为梅花形。

2、高大平房仓:测温点水平间距不大于5m,测温点的垂直方向间距不大于2m

3、一般房式仓:测温点水平设置为100m2 以内时设5点;100m2以上时每增100m2增设3点。测温点垂直方向间距不大于1.5m

(三)检查粮温的期限

1、安全粮。早籼稻水分≤13.5%、晚籼稻水分≤14%、基本无虫粮,粮温低于15时,10天内至少一次;粮温高于15时,5天内至少一次。

2、半安全粮。早籼稻水分在13.6-15,晚籼稻水分在14.1-15.5%,一般虫粮,粮温低于15时,5天内至少一次;粮温高于15时,3天内至少一次。

3、危险水分粮。早籼稻水分≥15.6%、晚籼稻水分≥16%、粮温低于15时,3天内至少一次;粮温高于15时,1天至少一次。

(四)在测定粮温的同时,测定仓温、气温、仓湿、气湿和表层粮食水分。

第十条  储粮害虫的测定

(一)测定害虫取样点的确定。散装粮取样采取定点与易发生害虫部位相结合的办法。粮面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的,设5个取样点;100-500平方米的,设10个取样点;每增加500平方米,增取5个取样点。堆高3,设2层取样,每增加1,增设1层取样。每取样点取样不少于1公斤

(二)物品和场所害虫检查方法。装具、器材以件计算害虫头数,按2-5%比例抽样检查;空仓、货场或铺垫苫盖物料等,按散装粮面选点办法检查,但每点按平方米计算害虫头数。

(三)害虫密度的计算方法。按各取样点分别计算害虫密度(包括外露和隐蔽害虫),并以严重的点代表全仓(囤、垛)的害虫密度。

(四)检查害虫期限

1、粮温低于15时,20天检查一次。

2、粮温高于15时,15天检查一次。

3、粮温高于25时,7天检查一次。

第十一条  粮食品质的测定。每年4月、10月分别对粮食品质全面检测一次,并分别于415日前1015日前向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报《江西省省级储备粮质量半年报表》(见附件一)。

第十二条  不定期检查。遇到刮风、雨雪天要及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  粮情月汇报制。每月储粮情况必须真实准确汇总报库领导,如有情况,应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十四条  领导进仓制度。库领导每月必须一次、仓储部门负责人每月必须二次逐仓检查储粮情况,指导储粮工作,并在领导进仓记录簿上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  储粮“一符四无”评定。承储库点每月组织一次“一符四无”检查评定,承储管理单位每季度组织一次“一符四无”检查评定。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每年组织一至二次“一符四无”单位检查评定。

第十六条  各承储库点每月10日前向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报上月的《江西省省级储备粮储藏情况月报表》(见附件二)。

第四章  账、卡、牌、簿的管理

第十七条  承储单位要做到仓外有专牌,仓内有专卡,保管有专账,粮情记录有五簿。账、卡、牌、簿的格式全省统一,由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制作。

第十八条  仓号牌、“SC”牌的悬挂

(一)粮仓仓号牌顺序按流水号排列,每个间为一个仓号,仓号牌悬挂在检查门的正上方。

(二)储存省级储备粮仓必须悬挂“SC”标识牌(规格样式见附件三)。“SC”牌与仓号牌并列悬挂在检查门的正上方。

第十九条  账、牌、卡、簿的管理

(一)承储省级储备粮仓库必须建有《江西省省级储备粮专卡》(见附件四),所填内容要详细、准确、真实。

(二)承储库要建立《江西省省级储备粮()保管总账》(见附件五),各仓必须建立《江西省省级储备粮()分仓()保管账》(见附件六)。

(三)粮食出入库时,保管员每天必须按批次登记保管分仓账;统计员每天必须登统统计分仓账(保管总账);保管员、统计员每天必须进行一次对账。

(四)“三账”每月必须进行一次对账,保管员、统计员交叉签字,确保账实相符。

(五)承储省级储备粮仓库,必须配有“五簿”即检查记录簿、熏蒸记录簿、机械通风记录簿、领导进仓记录簿、记事簿,详细记载粮情检测、储粮熏蒸和机械通风的时间、参与人员和效果等。

(六)承储省级储备粮仓库的卡牌簿必须按统一规定悬挂。

(七)省级储备粮必须建立档案,实行单仓档案袋管理。档案中含仓库的基本情况、有关单据(粮食出入库通知单、过磅单、验质报告)和有关记录(历史检测记录、熏蒸记录、机械通风记录等)等。

第五章   保粮器材、检验设施管理

第二十条  保粮器材的配置。每个仓库需配有测温杆10根、温湿表1只、文件夹5只、选虫筛1套、畚箕1个、铁锹1把、扫把2把、手电1只、水桶1只、防毒面具1套。

第二十一条  保粮用器材购置必须严格审批手续,做到勤进少储,防止超储积压。器材实行专人管理,做到收有凭、付有据,并单独建章立账。

第二十二条  粮油质量检测设备的配置。承储库要配备必要的检验仪器和设备,省级储备粮库存在10000吨以上(含10000吨)的承储库应在库内建立质检化验室,配齐检化验仪器和设备,具备稻谷质量指标(出糙率、整精米率、杂质、谷外糙米、水分、互混、黄粒米)和储存品质指标(脂肪酸值、品尝评分值、色泽气味)的检测条件;库存在10000吨以下的应在库内建立检验室,配齐质量指标检测的仪器、设备,储存品质指标检验可利用本市县区粮油质检站的仪器、设备和力量进行检测。

第六章  仓储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承储单位都要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省级储备粮保管。保管人员要经过保管员技术等级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实行定岗位、定责任、定奖惩管理,落实《保管员岗位责任制》(见附件七)。根据库存量的大小,各承储库要设立专(兼)职检验、防化人员,在岗人员要具备相应的技术等级资格,持证上岗,同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第七章  粮食熏蒸管理

第二十四条  熏蒸方法。主要有常规熏蒸(间歇投药熏蒸、缓释熏蒸、双低熏蒸)和环流熏蒸(连续熏蒸、间歇熏蒸、磷化氢和二氧化碳混合熏蒸)。

第二十五条  投药方法。主要有粮面施药、埋藏施药、仓外施药。

第二十六条  储粮熏蒸程序

(一)申请报告

1、熏蒸前粮情、虫情检测情况的书面说明。

2、防化员复检及申请熏蒸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粮堆体积、空间体积、虫情、粮情、熏蒸方案(熏蒸方法、设定浓度、施药方法、初投药参考用药量),申请报告一式叁份(仓储部门负责人、防化员、保管员各一份)。

3、仓储部门负责人批复意见:同意申请时要明确熏蒸期限;暂缓熏蒸时要有具体意见。

(二)熏蒸药剂领用

1、初投药量根据熏蒸申请报领相应药量。

2、补药量根据熏蒸中情况及时申请领药单(需仓储部门负责人批准)领药。

(三)熏蒸操作

1、熏蒸前要彻底清洁卫生,严格密封仓房。熏蒸后按要求测定熏蒸剂浓度,浓度低于要求标准时要及时进行补药。

2、常规熏蒸:熏蒸前准备(熏蒸方案及熏蒸剂药量)→施药密闭→检测浓度→补药→检测→散气捡药渣→效果评估。

3、环流熏蒸:熏蒸准备(气密性检查、熏蒸方案、熏蒸剂剂量)→施药环流→浓度检测→补药环流→检测→散气捡药渣→效果评估。

(四)药渣处理报告。报告分析药渣对储粮的污染情况、药渣对环境的污染情况。

(五)熏蒸结果分析

1、死亡率终点应用:供试害虫样熏蒸后在适宜条件下培养14天后再检查死亡率。

2、无虫间隔期评估:熏蒸后在防止感染的情况下,无虫期达到一般害虫完成一个世代的历期(30天以上)。

3、试虫检测:应用虫笼装虫样于仓内熏蒸处理,在熏蒸中检测虫笼中虫样的死亡情况。

4、最后效果评价:熏蒸散气后取样培养观察,如在14天后样品中仍无活的害虫出现,则熏蒸成功。

第八章  机械通风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机械通风允许通风的条件

(一)允许通风的大气条件

1、储粮降温通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允许的温度条件:

a.开始通风时:t2-t18

b.通风进行时:t2-t14

t2—─—粮堆平均温度℃;

t1—─—仓外大气温度℃。

2)允许通风的湿度条件:Ps1Ps2

Ps1—即时大气绝对湿度;

Ps2—即时粮温下的平衡绝对湿度。

2、储粮降水通风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允许降水通风的温度条件:t2tL1

tL1—大气露点温度℃。

2)允许通风降水的湿度条件:Ps1Ps21

Ps21—粮食水分(m%)减1%,且粮食温度等于大气温度t1时的平衡绝对湿度。

(二)结束通风的条件

1、储粮降温通风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t2-t14

2)粮堆温度梯度≤1 /米粮层厚度;

3)粮堆水分梯度≤0.3%/米粮层厚度。

2、储粮降水通风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底层压入式通风时干燥前沿移出粮面,底层吸出式通风时干燥前沿移出粮堆底面;

2)粮堆水分梯度≤0.5%/米粮层厚度;

3)粮堆温度梯度≤1/米粮层厚度。

第二十八条  储粮机械通风的方法

(一)安全水分粮的通风

第一阶段初秋降温通风:当外温在20左右时,利用仓内轴流风机降温通风;

第二阶段深秋降温通风:当外温在15 左右或低于底部最低粮温时进行通风;

第三阶段深冬降温通风:当外温在10 以下时进行再通风。

(二)高水分粮的通风

1、深秋及冬季干燥的气流降温。

2、气温上升,粮温回升至25 左右时进行机械通风降水。

3、高温时入库的高水分粮及时利用白天高温天气降水,晚上通风降温。

(三)高温季节的通风

1、轴流风机的排风散热:利用晚上的相对低温进行通风。

2、离心风机的恒温均水通风:利用晚上的相对低温对新入库的粮进行通风。

第二十九条  机械通风期间操作管理

(一)储粮降温通风时水分、温度的检测要求:

1、温度:每4小时至少测定一次;

2、水分:每个阶段通风结束以后检测。

(二)储粮降水通风时水分、温度的检测要求:

1、温度:每8小时至少测定一次;

2、水分:每8小时分层定点测定一次。

第九章  库区管理

第三十条  库区安全

(一)建立值班、夜间巡逻、门卫、出入库人员登记、粮食和物资出入库签证等制度。

(二)按照规定配足各种消防器材,并做好消防器材的维修保养,使消防器材设备性能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三)库区要设置醒目的红色禁火标志,库区与办公区之间要有禁止烟火安全线。

(四)正在熏蒸的仓要悬挂“此仓正在熏蒸,请注意安全”的警示牌。

(五)在库内进行施工的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六)化学药剂、熏蒸药品的管理、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粮食局发布、200851实施的《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化学药剂、药品出入库都要严格领用手续制度,运输化学药剂、熏蒸药品,必须有防护措施。

(七)建立安全用电制度。库区变压器、电线应满足载荷需要,符合安全要求,无老化现象,电器设备无超负荷运转情况。

第三十一条  仓房外墙粉刷。仓房外墙墙面要求粉刷平整,用涂料盖色。

第三十二条  库区硬化。库区道路、仓房散水坡、排水沟要进行硬化,确保不留积水。

第三十三条  库区绿化。库区路边,空闲地要进行绿化,绿化区要统筹规划,既美观大方,又经济适用。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由江西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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