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

时间:2018-05-02 17:07:20 字体:[] [] []

江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


   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法治江西建设的重要手段,对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营造优良的信用环境,提升江西整体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编制《江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规划期为2014-2020年。
   一、发展思路

   (一)发展现状。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分地区、部门和单位积极探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初步进展。省政府建立了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一些部门成立了信用协调机构,部门之间搭建了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省政府出台了《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和《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一些部门制定了行业信用信息采集、整合、审核、管理和使用办法,为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部分部门依托“金保”、“金信”、“金税”、“金质”等国家重大信息化工程,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诚信档案、“黑名单”制度,推行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深入推进,实现了信贷信用信息共享,为防范信贷风险、促进经济金融健康发展和改善社会信用环境等发挥了积极作用。

   尽管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经济社会发展不匹配、不协调、不适应的矛盾仍然突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有: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平台尚未建成,社会成员信用记录严重缺失,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为主的相关法规制度尚不健全,守信激励不足,失信成本偏低;信用服务市场发展缓慢,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缺失;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偏低,履约践诺、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尚未形成,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商业欺诈、制假售假、偷逃骗税、虚报冒领、学术不端等现象屡禁不止;政务诚信度、司法公信度离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较大的差距。

   (二)面临形势。

   党的十八大提出,“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要求“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省委十三届十次全会就全面推进法治江西建设作出部署,明确要求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我省正处于科学发展、绿色崛起的关键时期,面临加快发展与加速转型的双重任务。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扩大信息消费,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前提;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更好地吸引和集聚人才、资本,提升综合竞争力的现实需要;是增加社会诚信,促进社会互信,减少社会矛盾,保障社会长治久安的迫切要求。

   (三)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

   全面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发展升级、小康提速、绿色崛起、实干兴赣”十六字方针,扎实推进法治江西建设,以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四大领域建设为主要内容,以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为基础支撑,以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为重要手段,加快行业信用建设、地方信用建设和规范发展信用服务市场,以人为本,全面建设信用江西,推动全社会诚信意识和诚信水平显著提高,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浓厚氛围。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是:

   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充分发挥政府在组织协调、规划引导、示范带动、市场监管和宣传教育等方面的作用,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建设诚信文化,培育和监管信用服务市场。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协调并优化资源配置,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健全法制、规范发展。逐步建立健全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加强信用信息采集、整合、记录、建档、共享、公布和使用等全过程管理。积极培育和规范发展信用服务市场,推广信用产品的广泛应用,切实维护信用信息安全和信用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统筹规划、稳步推进。按照国家部署,结合江西实际,统筹规划,明确发展思路、目标、主要任务和实施步骤。立足现实条件,由易及难,由点到面,逐步整合,形成体系。

   重点突破、共建共享。围绕发展需要选择重点领域和典型地区率先开展信用建设,抓住关键环节,重点突破,形成示范。打破“条块分割”,推动部门共同建设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促进部门之间信用信息互通共享,健全社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目标是:

   以三年初见成效、七年基本完善为总体目标,2014到2016年为基础建设阶段,2017到2020年为发展完善阶段,逐步提高全省信用体系建设水平。

   到2016年,全省信用管理法规制度建设取得较大进展,部门信用系统建设稳步推进,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初步形成,政府、企业、个人信用档案建设广泛铺开,交换共享机制进一步确立,部门联动奖惩机制基本建立。

   到2020年,全省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取得明显进展。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基本建成,基础性法规制度和规范标准体系基本建立,以交换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系统基本建成,“信用江西”网站服务功能完备,信用产品使用普遍,信用服务机构有序发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健全,跨区域信用合作协调融洽,市场和社会满意度大幅度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大幅度提高,经济社会发展信用环境明显改善,基本形成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环境和氛围。

   二、政务诚信建设

   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各类政务行为主体的诚信水平,对其他社会主体诚信建设发挥着重要的表率和导向作用。

   (一)坚持依法行政。

   贯彻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将依法行政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和服务的全过程。依法制定行政权力清单和行政权力行使程序,规范执法流程,细化和量化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执行力建设,提升政府行政管理水平,改善公共服务质量。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和工作机制。实行重大决策网上征询、民意听证等制度,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水平。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克服重大决策的随意性。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切实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转变政府职能,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提升政府公信力,树立政府公开、公平、清廉的诚信形象。

   (二)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

   加强各级政府自身诚信建设,以政府的诚信施政,带动全社会树立诚信意识和提高诚信水平。发挥政府在编制发展规划、健全法规和标准、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等方面的组织引导和推动作用,使各级政府成为诚实守信的表率,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发挥示范作用。各级政府部门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辅助决策和管理,培育信用服务市场。

   (三)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

   推进政府依法诚信施政,健全政府决策诚信实施机制。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严格履行向社会作出的承诺,把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落实情况以及为百姓办实事的践诺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推动各地区、各部门逐步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实现有诺必践,取信于民。各级政府要认真履约和兑现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契约。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不承诺超出法定权限的优惠政策,对依法作出的承诺,要做到“言必行、行必果”,杜绝政府出现不兑现承诺、“新官不理旧账”等行为。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不得施行地方保护主义措施,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封锁市场,不得包庇纵容行政区域内社会主体的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支持统计部门依法统计,真实统计。政府举债要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程序透明。强化政府收支预算约束,提高透明度。妥善处理好新旧政策的衔接,避免随意撤销行政行为、调整规划、变更产业政策,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贯性,增强政策的可预见性。完善法律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健全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本级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加大监察、审计等部门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审计力度。

   (四)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和教育。

   完善公务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评议考核制度。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依法依规将公务员个人报告事项、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公务员诚信档案。到2016年公务员诚信档案覆盖率达到70%,2020年达到100%。建立健全公务员诚信考核制度,将公务员诚信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参考。开展公务员诚信教育,将诚信教育纳入公务员培训,强化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教育,增强诚信意识和信用观念,规范职业操守,建立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到2016年全省公务员信用培训覆盖率达50%。

   三、商务诚信建设

   商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加强商务诚信建设,是保障商务主体可持续发展和各类经济活动高效开展的必然要求,对降低商务运行成本、改善商务环境、提升消费者信心,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一)生产领域信用建设。

   安全生产信用建设。完善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安全生产信用信息收集与发布制度、安全生产信用公告制度、安全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等。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和爆破企业为重点,健全安全生产准入和退出信用审核机制。逐步建立起诚信效果可评价、诚信奖惩有制度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到2016年重点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档案覆盖率达70%。

   生产质量信用建设。建立健全质量诚信报告制度、失信“黑名单”披露制度、企业市场禁入和退出制度等。不断健全质量信用标准体系,加快完善质量信用信息系统和“12365”产品质量投诉举报咨询服务平台。依托“金质”工程,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建立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实施质量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建立质量信用信息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制度,为异地查处和联合打击违法经营、制假售假等失信行为奠定基础。以食品、药品、日用消费品、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为重点,建立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信息系统。强化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促进产品生产者诚信经营、规范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到2020年,许可证企业质量信用档案覆盖率达到80%。

   (二)流通领域信用建设。

   商贸领域信用建设。研究制定商贸流通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制度,完善企业信用评价基本规则和指标体系,建立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和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建立以商品条形码等标识为基础的商品流通追溯体系。推进批发零售、商贸物流、住宿餐饮及居民服务行业信用建设,完善流通服务领域信用记录,推动零售商与供应商建立信用合作模式。规范企业预付式消费行为,强化对企业预付式消费的监管。鼓励企业扩大信用销售,促进个人信用消费。畅通“12315”诉求通道,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处理群众诉求。强化消费维权信用记录,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综合监管,严厉打击各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全方位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商贸企业通过信用融资、商业保理等多种方式进行融资。

   对外经济信用建设。借助电子口岸管理平台,建立完善进出口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信用分类管理和联合监管制度。加强对外贸易、对外援助、对外投资合作等领域的信用信息管理、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和信用分类管理,并逐步建立跨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机制。加快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依法对进出口企业、产地证注册企业、代理报检企业、检验鉴定机构等各类企业进行信用管理,并根据企业信用情况,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和联合监管。

   加强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大对市场混淆行为、虚假宣传、商业欺诈、商业诋毁、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制止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等垄断行为,加大对传销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典型案件、重大案件予以曝光,提高企业失信成本,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诚信流通环境。

   (三)金融领域信用建设。

   加强金融信用产品的研发推广,通过专业化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开发推广满足小微企业和农村社会成员等多样化、多层次融资需求的信用产品,改善金融服务水平。扩大信用产品在金融市场中的应用,健全金融市场客户信用评级和风险评价机制,推广利率、费率与客户信用状况相结合的浮动机制。加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提升数据质量,完善系统功能,进一步扩大信用记录的覆盖面。推动证券业、保险业及外汇管理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促进金融业信用信息的整合与共享。推进银码共享系统应用,提高银码信息共享系统使用效率。加快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典当、融资性租赁等行业以及民间融资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借助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和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加大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内幕交易、制售假保单、骗保骗赔、诱导误导投保人、披露虚假信息、非法集资、逃套骗汇等金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规范金融市场秩序,维护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推行金融业诚信公开承诺制度,通过签署共同宣言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增强诚信意识。推动金融机构将诚信经营纳入内部考核和监督管理,完善奖惩措施,建立诚信经营长效机制。加强对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完善和整合,支持金融机构高管任职个人信用记录查询,建立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从事非法集资禁入制度,促进金融机构诚信经营及从业人员诚实守信。

   (四)税务领域信用建设。

   加强诚信纳税宣传,推行诚信纳税承诺制度,与重点纳税人签订诚信纳税承诺书,逐步扩大承诺制度覆盖面,提高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进一步完善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数据库,推进纳税信用信息与其他部门的交换共享。开展纳税人基础信息、各类交易信息、财产保有和转让信息以及纳税记录等涉税信息的交换、比对和应用工作。规范开展纳税信用评价,进一步明确纳税信用评价条件、标准和结果公开方式、奖惩措施等。实施纳税人分类管理,发挥信用评定差异对纳税人的奖惩功能。按规定及时对纳税人的欠税情况进行公告,建立税务“黑名单”制度,加大对逃避缴纳税款、抗税、骗税等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到2016年,企业税务信用档案覆盖率达到80%。

   (五)价格领域信用建设。

   完善价格诚信制度,建立价格诚信信息披露和奖惩制度。指导企业和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规范和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和价格、收费公示制度,着力推行“明码实价”,提高价格透明度,维护消费者知情权。督促企业经营者完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规范和引导经营者遵守价格诚信准则,提高企业价格诚信意识,增强经营者的价格诚信行业自律。深入开展“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树立价格诚信先进典型。强化价格执法检查与反垄断执法,对价格失信单位实施重点监管,严厉打击和制裁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建立价格“黑名单”制度,公开曝光不诚信的反面典型,加强舆论监督力度,对失信主体进行惩戒,提高价格违法成本。

   (六)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制度,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制定信用信息公开标准和程序,明确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和责任主体。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设立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共享专栏,集中公开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实现全省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共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阳光透明。加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完善工程建设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建立科学有效的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机制和失信责任追溯制度,以及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与资质审批、执业资格注册、资质资格取消、市场准入、工程交易管理等事项的关联管理机制,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综合信用评价。将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列入失信责任追究范围。加大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的企业和责任人员的惩戒力度。

   (七)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

   加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强化联动惩戒,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供应商、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标准。到2016年,政府采购参与主体信用档案覆盖率达到70%。依法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充分利用工商、税务、金融、检察等部门共享的信用信息,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根据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实现信用信息的统一发布和共享。

   (八)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建立涵盖招标投标情况的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扩大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范围。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推动完善奖惩联动机制。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及其公共服务平台,建立招标投标诚信档案,记载并公告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等参与主体的违法失信行为及处理结果,招标投标诚信档案除涉及保密事项外,依法对外公布,供单位和个人查询,实现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等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实时交换和整合共享。到2016年,招标投标参与主体信用档案覆盖率达到60%。鼓励市场主体运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将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

   (九)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

   完善交通运输诚信考核评价制度,加强信用考核评价监督管理,积极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信用考核评价,逐步建立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与社会信用评价机构相结合,具有监督、申诉和复核机制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依托省交通运输网,采集全省公路、水路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基础信息,完善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系统,将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违规行为列入失信记录,强化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享。鼓励交通运输企业建立诚信服务准则和承诺制度。完善信用考核标准,实施分类考核监督管理,加大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力度,鼓励和支持各单位在采购交通运输服务、招标投标、人员招聘等方面优先选择信用考核等级高的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对诚信考核优秀企业在扶持资金安排和信贷融资等方面给予倾斜,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加强监管和惩戒,逐步建立跨地区跨行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

   (十)电子商务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企业、客户、从业人员交易行为诚信制度。加快对电子商务企业银行信贷、合同履约、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信用信息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支持企业建立客户合同履约信用记录,建立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数据库,促进电子商务与社会其他领域信用信息的交换和共享。推行电子商务主体身份标识制度,完善网店实名制。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工作,推广应用网站可信标识,为用户识别假冒、钓鱼网站提供手段。规范电子商务交易行为,加强电子商务企业自身开发和销售信用产品的质量监督,加强网店产品质量检查,严厉查处电子商务领域制假售假、传销、虚假广告、以次充好、服务违约等欺诈行为,打击内外勾结、伪造流量和商业信誉的行为,对失信主体建立行业限期禁入制度。逐步建立覆盖重点经营主体和信用评估服务机构的信用统计监测体系,探索建立电子商务信用监管模式。引导经营主体加强内部信用管理,鼓励电子商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完善电子商务信用服务保障制度,推动线上与线下交易信用评价,引导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信用支付、商账管理等第三方信用服务和产品的推广应用。

   (十一)统计领域信用建设。

   开展企业诚信统计承诺活动,营造诚实报数光荣、失信造假可耻的良好风气。完善统计诚信评价标准体系,建立健全企业统计诚信评价制度和企业统计诚信档案,记录统计失信机构和个人失信行为,依法向社会提供统计失信记录查询服务。完善统计信用信息管理规则和机制,对信息记录范围、记录主体、记录环节、记录程序、记录时限、信息归集和共享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加大执法检查,严厉查处统计领域弄虚作假行为,建立统计失信行为信息披露制度,将调查单位统计失信信息、典型案例公开通报和曝光。加大对统计失信企业的联合奖惩力度,将失信企业名单档案及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将统计信用记录与企业融资、政府补助、工商注册登记等直接挂钩,切实强化对统计失信行为的惩戒和制约。

   (十二)中介服务业信用建设。

   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披露制度,开展中介服务业信用评价,将有关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重点加强律师类、公证仲裁类、司法鉴定类、鉴证类、会计类、担保类、评估类、代理类、经纪类、职业介绍类、咨询类、交易类等机构信用分类监管。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将其信用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完善与其他部门交换共享机制。到2016年,各类中介服务机构信用档案覆盖率达到60%。加强整治中介组织存在的违规操作、弄虚作假、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问题,规范中介组织的执业行为,提高公信力。

   (十三)会展广告领域信用建设。

   推动展会主办机构诚信办展,践行诚信服务公约,开展展会主办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更新和整合,建立信用档案。加大骗展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展会违法违规信息披露制度,推广信用服务和产品的应用。

   推动广告业诚信建设,强化广告制作、传播等环节参与者的责任,加大制作和发布虚假广告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记录、更新和整合广告业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建立广告业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加强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广告发布监测,严厉查处各类虚假违法广告行为,提高虚假违法广告案件查办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打击传媒界不实报道,完善广告活动主体失信惩戒机制和严重失信淘汰机制。

   (十四)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建设。

   开展各行业企业诚信承诺活动,加大诚信企业示范宣传和典型失信案件曝光力度。引导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诚信用工依法用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在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各环节中强化诚信自律,改善企业信用生态环境。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企业按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企业年度报告信息和生产经营即时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鼓励企业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开展客户诚信评价,将客户诚信交易记录纳入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销售授信额度计量,防范信用风险。强化企业在发债、借款、担保等债权债务信用交易及生产经营活动中诚信履约。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信用管理部门和信用管理师,建立内部职工诚信考核与评价制度,推动企业整体信用建设。到2016年实现企业信用档案覆盖率达70%,2020年实现全覆盖。加强供水、供热、供电、燃气、电信、铁路、航空等关系人民群众日常生活行业企业的信用建设。

   四、社会诚信建设

   社会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推进社会诚信建设是提高社会成员诚信意识和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的有效手段,对促进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实现社会和谐有序和综合治理具有重要作用。

   (一)医药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信用建设。

   加强医疗卫生行业诚信作风建设,开展行业信用创建活动,树立大医精诚的价值理念,坚持仁心仁术的执业操守。培育诚信执业、诚信诊疗、诚信收费、诚信医保理念,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等诚信医疗服务准则。全面建立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开展诚信医院和诚信药店创建活动,制定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药师、护士等医务人员信用评价指标标准,推进医院评审评价和医师定期考核,开展医务人员医德综合评价。建立诚信医疗服务体系,加大违法失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监管处罚力度,惩戒收受贿赂、过度医疗等违法和失信行为。积极开展以“诚信至上,以质取胜”为主题的药品安全诚信承诺活动,切实提高药品安全信用监管水平,严厉打击制假贩假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对违反诚信原则,有严重失信行为、重大违法违规的企业依法给予惩戒。建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信用档案,实行医疗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并在医疗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和医务人员职称评定中加以运用。搭建统一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建立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信用档案,及时公布医疗器械许可、备案、抽查检验、违法行为查处等信息。搭建药品经营企业和从业人员动态管理平台,建立药品研发、生产和流通企业信用档案,制定药品临床使用评价报告制度,发挥“阳光医药”监督作用,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并登记备案。加强人口计生领域诚信建设,建立公民计划生育情况信用记录。

   (二)社会保障领域信用建设。

   全面建立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婚姻登记、社会保险、彩票、医疗保险、保障性住房等方面的诚信制度,依法打击各类失信行为。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保障性住房等民生政策实施中的申请、审核、退出等各环节的公示制度和诚信制度,强化动态管理,将失信和违规的个人纳入信用“黑名单”。构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低收入家庭认定机制,确保社会救助、保障性住房等民生政策公平、公正和健康运行。加强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和监督执法,加大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少缴和漏缴社会保险费、医保欺诈、骗保等违法失信行为惩戒和打击力度。加强社会公益性、慈善性捐赠诚信管理,严厉打击各类诈捐骗捐等失信行为。加强社保基金、慈善、彩票等社会保障领域基金管理、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监督,提高基金征收、管理、支付等环节的透明度,依法严厉打击贪污、挤占、挪用社会保障领域基金等违法行为。加强婚姻登记诚信管理,对当事人隐瞒真实婚姻状况,作出虚假声明办理婚姻登记相关业务的,列入当事人信用记录。

   (三)劳动用工领域信用建设。

   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制定劳动用工信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公示制度、用人单位恶意欠薪违法行为公示制度等,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机制。提高对劳动合同履行和仲裁的管理水平,推动企业积极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劳动保障领域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覆盖全省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加强劳动保障监督执法,规范职业中介行为,打击各种黑中介、黑用工等违法失信行为,规范企业招工行为,为人力资源市场运行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

   (四)教育科研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健全教育领域信用管理制度,开展教师诚信承诺活动,自觉接受广大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研究制定教育机构、教育从业人员及学生信用评价办法,将教育诚信纳入教师的年度考核。建立教育从业人员、学生诚信档案,将信用评价结果和诚信档案记录与录取招生、学历学位授予、学籍管理、奖助学金评选、职称评聘、岗位聘用、职务晋升、评选表彰等挂钩,努力解决学历造假、学术作假、论文抄袭、考试招生作弊等失信问题。

   研究制定科研行为规范、科研不端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标准,细化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和权利,促进科技人员遵守科研诚信规范和科研伦理规范。完善科技计划管理制度,加强科研项目立项、评审、成果鉴定、科技经费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主动排查科研不端行为,建立调查处理科研不端行为举报的规定和程序。实行科研诚信承诺书制度,建立科研项目实施人员和管理咨询人员的科研信用档案。加强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和公共服务平台的考核监督,对违反科研诚信规定的人员给予红黄牌警告。实行科技奖励评审公示制度,完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研工作评价考核制度。

   加强教师、学生和科研人员诚信教育。充分发挥教师诚信执教、为人师表的影响作用。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培养诚实守信的良好习惯,为提高全民族诚信素质奠定基础。注重在国家资助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加强对学生感恩意识的培养,积极开展以诚信、感恩、自强为主题的教育活动。将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纳入教师、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职业培训内容。到2016年,教育科研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覆盖率达到80%。

   (五)文化、体育、旅游领域信用建设。

   依托文化市场监管和服务平台,做好娱乐、演出、艺术品、网络文化等领域市场主体、从业人员以及文化产品信用信息的征集工作,形成信用信息数据库。制定各类文化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加强文化市场监管,打击违法失信行为。

   建立职业体育诚信从业准则和诚信档案,整合记录体育从业人员、职业体育俱乐部和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建立职业体育第三方评估制度,对各类主体进行诚信分级与记录。推进相关信用信息记录和信用评级在参加或举办职业体育赛事、职业体育准入、转会等方面广泛运用,打击体育失信违法行为。

   在全省旅游行业倡导诚信守法经营,建立旅游诚信体系框架,引导游客明白消费,实现全省“放心旅游”。建立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服务准则,推行旅游业消费者意见反馈投诉和记录公开制度,积极探索旅游企业信用等级第三方评估机制,对旅行社、景区、宾馆饭店信用等级进行评估。建立旅游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旅游行业公开度和透明度。开展全省旅游行业“诚信旅游示范单位”评选活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发布旅游服务质量信息,进行舆论监督。

   (六)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信用信息管理、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等诚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重大侵权、违法假冒信息披露发布制度和“黑名单”制度。探索建立各类知识产权诚信服务标准化体系和诚信评价制度。引导企业建立知识产权评估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与知识产权相关信用信息的征集、整合、共享,建立知识产权领域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将企业知识产权信用与专利奖、专利质押融资、版权质押融资、银行授信、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等评审挂钩。依法及时公开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坚决打击假冒专利、商标、版权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权案件,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和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引导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加强行业自律。

   (七)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领域信用建设。

   推进环境监测、信息与统计能力建设,加强环保信用数据的采集和整理,实现环境保护工作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完善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建立环境管理、监测信息公开制度。推进排污企业建立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和处理等情况的公告制度。通过污染源环境监管系统及时公布重点排污企业的监督性监测结果及超标排污违法企业名单,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建立环保产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定期发布评价结果,并开展动态分类管理,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予以相应的鼓励、警示或惩戒。完善企业环境行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银行、证券、保险、商务等部门的联动。建立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估专家诚信档案数据库,强化主体信用考核分类监管,依法依规实行环评文件责任追究制度。

   推进重点用能单位建立能源消耗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目标责任考核,定期公布考核结果。研究建立重点用能单位信用评价机制。强化对能源审计、节能评估和审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级和监管。研究开展节能服务公司信用评价工作,逐步向全社会定期发布信用评级结果。加强对环资项目评审专家从业情况的信用考核管理。

   (八)社会组织信用建设。

   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健全社会组织信用档案。依托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建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引导社会组织提升运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行为。制定并落实社会组织信用评价制度和分类管理制度,加大社会组织违法违规事项的执法查处力度。把诚信建设内容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体系,强化社会组织诚信自律,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信用建设中的作用,加强会员诚信宣传教育和培训。到2016年,社会组织信用档案覆盖率达到80%,2020年达到100%。

   (九)自然人信用建设。

   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依托国家和省人口信息资源库,建立统一的自然人信用信息库,完善自然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信用记录,实现全省范围内自然人信用记录全覆盖。加强重点人群职业信用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加强职业信用建设,按照不同职业属性和特点,建立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律师、会计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统计从业人员、注册税务师、审计师、评估师、认证和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证券期货从业人员、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保险从业人员、医务人员、教师、科研人员、专利服务从业人员、项目经理、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导游、执业兽医等人员信用记录,形成职业信用档案。部门在特殊和重要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录用、晋升提拔、职称评审、评先评优时,要推广使用职业信用报告,促进职业道德建设,形成良好的职业行为规范。到2016年,职业信用档案覆盖率达到80%,自然人信用档案覆盖率达到60%。

   (十)互联网应用及服务领域信用建设。

   大力推进网络诚信建设,加强对网络信息的管理,培育依法办网、诚信用网理念,逐步落实网络实名制,完善网络信用建设的法律保障,大力推进网络信用监管机制建设,推进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等网络信任服务在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中的应用。发挥互联网协会等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倡导网络诚信。按照统一的网络信用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对互联网企业的服务经营行为、上网人员的网上行为进行信用评估,记录信用等级,建立涵盖互联网企业、上网个人的网络信用档案,积极推进建立网络信用信息与其他领域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机制,大力推动网络信用信息在社会各领域的应用。建立网络信用“黑名单”制度,将实施网络欺诈、造谣传谣、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制造和传播不良信息等严重网络失信行为的企业、个人列入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主体采取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措施,通报相关部门并进行公开曝光。坚决查处利用网络手段坑害消费者、非法谋利的行为。加大对涉嫌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网络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积极受理网络侵权案件,加大对受网络侵害的被侵权人的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加大对违法网络的查处力度。

   五、司法公信建设

   司法公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前提,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必须健全司法权力运行和司法公开制度,严格公正司法机制,筑牢司法公信制度基础,不断增强司法工作的公信力、权威性,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一)法院公信建设。

   建立覆盖审判工作全过程的省、市、县三级法院信息系统,并与最高法院信息系统对接,实现审判信息互联互通,提升司法审判信息化水平。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判流程信息,推动司法工作全面公开、全程公开、实质公开,提高法院审判和执行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推进强制执行案件信息公开,加大对诉讼失信与规避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推进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发挥对失信者的联防制约和惩戒作用,提高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率。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鼓励诚信交易、倡导互信合作,制裁商业欺诈和恣意违约毁约等失信行为,引导诚实守信风尚。

   (二)检察公信建设。

   深化检务公开,合理划定检务公开的范围和领域,创新检务公开的手段和途径,增强检察机关工作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继续推行“阳光办案”,严格管理制度,强化内外部监督,建立健全专项检查、同步监督、责任追究机制,提高检务公信力。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支持检察系统重点推进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阳光检务”等改革事项,支持检察机关强化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民事执行活动特别是拒执犯罪立案的法律监督。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促进诚信建设。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加强查询工作管理,建立健全行贿犯罪档案应用联动机制。

   (三)公共安全领域公信建设。

   全面推行“阳光执法”,不断拓宽警务公开范围,创新公开方式,及时公开执法办案进展情况、执法依据及流程等信息,切实维护当事人知情权、监督权。加快整合公共安全系统法人和自然人各类有效信用信息资源,建立公共安全系统信用信息库,完善人口信息库,加强公共安全信息、人口信息与部门信用信息资源的交换和共享。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的打击力度,实现由立案审查转变为立案登记制度,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查找失信被执行人下落,切实解决对失信被执行人司法拘留难和收押难的问题。加大公共安全系统信用信息应用,将公民严重交通安全违法情况纳入诚信档案,促进全社会成员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定期向社会公开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并作为消防主体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参考依据。将社会单位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纳入诚信管理,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四)司法行政公信建设。

   规范司法行政行为,梳理、修订、完善现有司法行政规章制度。进一步提高监狱、戒毒场所、社区矫正机构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维护服刑人员、戒毒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大力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公开,进一步规范和创新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考试、司法鉴定等信息管理和披露手段,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五)司法执法和从业人员诚信建设。

   建立司法执法和相关从业人员诚信承诺制度,建立健全信用档案,规范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依法依规将司法执法人员徇私枉法以及不作为等不良记录纳入档案,并作为考核评价和奖惩依据。建立司法相关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将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等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纳入信用档案,实施诚信等级评估,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到2016年,司法执法人员信用档案覆盖率达到100%,司法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覆盖率达到90%。

   (六)健全司法公信的制度基础。

   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程序。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严密执法程序,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提高司法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作用,完善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实现以监督促公平、促公正、促公信。

   六、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

   诚信文化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诚信文化宣传教育,普及信用知识,对于提升社会成员诚信意识,夯实社会道德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一)强化诚信宣传教育。

   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引导作用,大力宣传诚信建设的先进经验、典型做法。在全社会营造关注、支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浓厚氛围。在公园广场、楼宇商厦、集贸市场、风景园林及工商税务、供水供电、公共交通、邮政电信、银行医院等公共场所和窗口单位,利用橱窗展板、移动电视、电子显示屏等,集中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提高全民诚信道德意识。强化公益广告宣传引领效应,在各级各类媒体,拿出重要时段和版面,刊播“诚信”主题公益广告,以守信的典型激励人,以失信的案例警示人。以“信用江西”网站为平台,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常态化宣传报道和信息反馈机制,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政策咨询、学习交流、业务培训、工作指导,促进社会公众了解和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把诚信教育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结合起来,普及诚信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知识教育,使诚信教育真正走进机关、走进企业、走进学校、走进社区、走进村庄、走进家庭。完善诚信教育体系,将诚信教育作为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到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组织丰富多彩的诚信教育活动,引导广大青少年从小做起,从点滴做起,培养诚实守信品质。把社会作为诚信教育的大课堂,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风景区、文明集市创建等为抓手,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开展群众道德评议活动,对诚信缺失、不讲信用现象进行分析评议,引导人们诚实守信,重诺践行。

   (二)加强诚信文化建设。

   弘扬诚信文化。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加大思想道德建设力度,构筑诚信文化理念。弘扬中华民族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结合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引导全社会参与诚信文化建设,将诚信文化同企业文化、校园文化、社区文化、家庭文化等有机结合起来,使全社会成员在社会活动、经济交往、人际关系中加强诚信自律。

   树立诚信典型。在各行各业树立诚实守信典范,以各种形式宣传先进典型,通过表彰和各种优惠政策奖励诚信典型,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引领社会成员学有方向、赶有目标,使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追求,树立“以诚实守信为荣,以失信忘义为耻”的良好信用氛围。

   开展诚信问题专项治理。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针对诚信缺失突出、诚信建设需求迫切的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逐步把专项治理工作从重点行业向社会各行各业拓展,坚决纠正以权谋私、造假欺诈、见利忘义、损人利己的歪风邪气,树立行业诚信风尚。

   (三)开展诚信创建活动。

   发动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社会诚信创建,积极倡导诚信自律,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要面向社会开展诚信服务承诺。积极开展“诚信活动周”、“质量月”、“安全生产月”、“星级文明信用户”、“诚信兴商宣传月”、“3·5”学雷锋活动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14”信用记录关爱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公益活动,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依法诚信纳税”、“诚信社区”等诚信主题创建活动,把诚信建设纳入到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贯穿于政风、行风评议中,落实到诚信单位、诚信社区、诚信家庭等创建载体上,调动社会公众参与的积极性,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四)加强人才培养。

   开展信用学科专业建设。着眼于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系统制定专业建设规划。推广高职信用管理教育,鼓励省内高校开设信用管理专业,设立信用管理研究生培养点,形成全面和系统的多样化人才培养体系,为政府、企业、信用机构输送信用管理专业人才。

   加强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推广国家信用管理职业资格培训,培养信用管理专业化队伍。促进和加强信用从业人员、信用管理人员的交流与培训。加强公务员信用管理知识专题培训。

   开展信用学术研究和交流。鼓励学术机构、信用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等加强合作,开展信用基础性、前瞻性、实用性研究,加强信用专家队伍建设,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课题研究,提高全省信用理论水平,切实指导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践。

   七、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按照统一的信用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成员信用记录的交换共享。到2016年,建成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部门信用信息系统达25家;到2020年,部门信用信息系统达40家,市级信用信息数据库达11家。

   (一)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加快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按照统一规划、统一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不重复建设的原则,以工商、纳税、价格、进出口、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知识产权、流通服务、工程建设、电子商务、交通运输、合同履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科研、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金融等领域为重点,依托部门现有信息系统及电子政务网络设备等资源,逐步带动其他领域,形成覆盖所有行业的信用信息系统。

   规范部门信用信息记录和应用。以数据标准化和应用标准化为原则,制定部门信用信息记录技术标准,明确信用记录的主要内容和运用规范,推行信用记录和应用的分类管理。依托国家重大信息化工程,采集、整合部门信用信息,实现电子化存储,建立信用档案,形成部门信用信息数据库。以部门信用信息系统为基础,强化对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信用服务,加大履职过程中部门信用信息的应用,推行部门信用报告和信用分级,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主体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加强信用信息分析,增强部门对行业信用动态的了解和认知,及时预警和化解行业信用危机。

   (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

   建立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托省电子政务外网,搭建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各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对接和互联互通,向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开放。利用整合的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立统一的对外发布、查询和审核服务流程,分阶段向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研究建设信用奖惩、信用监管、信用分析等应用服务系统,逐步深化信用服务能力。2015年前开通“信用江西”网站,推行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服务,向政府、企业及社会公众介绍和宣传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面向全社会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和异议受理服务,发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汇集和公示各类失信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畅通与社会公众交流互动的渠道,鼓励公众献计献策,提高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水平。

   加强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制定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构建信用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建立各部门协作配合的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机制,建设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实现部门信用信息的互联共享。以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为标准,归集各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事业、社会组织及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建立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推动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国家平台及外省平台的互联互通。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实现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国家垂直管理部门信用信息系统的信息交换和共享。

   (三)地方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统筹地方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对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整合,形成本地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省级基础数据库的补充。建立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政府、金融机构、社会公众和企业提供信用服务,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接,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并开放给所辖县(市)使用。有条件的县(市)可以在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一规划下建设县级信用信息系统,实现省、市、县三级信用信息的共享互通。开通各地信用网站或在政府网站上开设信用专栏,作为对外宣传、信用服务、互动交流的窗口。

   (四)金融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立系统数据质量保障机制,加强对系统接入机构的监督检查,不断提升系统数据质量。完善系统功能,进一步扩大信用报告的覆盖范围,为金融机构、政府相关部门、企业和个人提供多样化的征信产品和服务,探索提供现场查询、互联网查询等多渠道信用报告查询方式,不断提升系统对外服务水平。加强系统安全运行管理,建立系统安全应急保障机制,确保系统安全稳健运行。严厉查处非法倒卖、泄露、违规查询系统信息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推动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继续推动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管理部门之间信用信息系统的链接,推动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推进金融监管部门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支持地方金融机构信用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将地方金融机构信用信息系统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深化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地方金融机构的服务,加强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的合作与共享。

   (五)信用服务机构征信系统建设。

   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建立以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为对象的征信系统,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的信用信息,并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各地区、各行业要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建设征信系统,在资金、技术及其他相关政策方面予以支持,授权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以特定方式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联通,获取公共信用信息。支持信用服务机构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征信业务,推进信用服务创新。

   (六)强化信用信息安全。

   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制定和实施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加工、保存、使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物理安全、安全防护、安全管理、安全检测等标准,采取先进的技术手段和制度规范,加强对信用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确保信用信息采集、存储、交换、加工、使用和披露过程中的信息安全。

   完善信用信息保护和网络信任体系,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监控体系。加大信用信息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开展信用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实行信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开展信用信息系统安全认证,加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机制。

   加强信用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安全内部管理。信用服务机构要增强信用信息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内部管理制度,强化信用服务机构信息安全防护能力,加大安全保障和技术研发的资金投入,高起点、高标准建设信用信息安全保障系统。

   八、运行机制

   运行机制是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协调运行的制度基础。推动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建设,构建信用激励和惩戒联动机制,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加强区域信用合作,为加快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机制保障。

   (一)构建激励和惩戒联动机制。

   建立多部门信用联动奖惩机制。2016年前,制定联合守信奖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各部门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细则及配套制度。通过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建立跨部门、跨区域信用信息互认共享机制,实现多部门、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建立失信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加强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加大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力度,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诚信企业和模范个人给予表彰。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工商、税务、质监、安监、海关、知识产权等部门,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资格审查、评级评优、定期检查、安排和拨付有关补助资金、提供信贷融资担保金融服务等日常监管和公共服务活动中,加大对守信者的激励力度,对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

   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的退出机制。以信贷、纳税、合同履行、产品和服务质量、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求助、公共安全和生产安全等失信记录,以及司法领域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为重点,加大对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推动各级政府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资格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补助资金等工作中,对严重失信的自然人,特别是重点职业人员,予以惩戒。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中对行政相对人实施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等信用管理制度。制订信用基准性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鼓励和引导企业和个人等市场主体查询交易对象的信用信息、应用信用产品和服务,使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形成对失信者的市场性惩戒。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要加快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对违规失信者按照情节轻重分别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建立信用信息的快速传递机制,利用网络资源和社会媒体,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发挥群众评议讨论、批评报道等作用,用反面案例来产生社会震慑力,引起全社会的道德谴责,有效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

   (二)建立健全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

   完善信用法规制度。推进信用地方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范信用信息的征集、查询、应用、互联互通,保证信用信息及时、完整、准确,明确信用信息记录主体责任,保障信用信息安全,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加强信用信息分类管理,根据国家统一标准,制定信用信息目录,出台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办法。依法推进信用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公开等环节的分类管理。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技术标准。按照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分类管理标准、信用指标目录和建设规范,制定完善我省各类标准规范,明确信用主体识别标识、信用信息目录、数据格式、技术编码、信用信息分类及查询权限等级,规范数据库建设、支撑技术应用和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实现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和系统的互联互通。贯彻执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办法,推动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广泛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培育信用服务市场。

   扩大信用服务需求。各级政府部门在行政许可、资质认定、政府采购、财政支持、项目审批、项目招标投标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重点环节,率先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并逐步扩大信用产品的使用范围。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在信贷审批、证券发行、信用担保、信用工具投放等方面,主动使用外部评级等信用产品和服务。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商品采购、产品销售、签订合同、项目承包、对外投资合作、招标投标等商业活动及高管人员招聘中,积极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

   培育信用服务产业。培育和引进信用服务机构,鼓励有实力的社会机构积极参与信用服务行业,支持组建或引进信用登记、信用调查、信用评级等社会征信机构。通过规范发展、品牌铸造、自主创新,扶持、培育一批公信力强、市场认同度高、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信用服务机构,逐步形成种类齐全、功能完善、公平竞争、运行高效的信用服务市场组织体系。鼓励信用服务产品开发和创新,引导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商业保理、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业务。积极推进信贷市场评级、债券市场评级及其他评级业务的发展,不断丰富和完善数据类、工具类、信息主体服务类、监管服务类和外包服务类等信用服务产品体系。明确政务信用信息和公共信用信息的开放目录,有序扩大对社会的开放,支持信用服务机构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的信用信息。在保障安全的基础上,允许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以特定方式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联通。

   加强信用服务市场监管。根据信用服务市场、机构业务的不同特点,依法对信用服务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制定信用服务市场和机构相关管理办法,落实国家建立的信用服务机构准入与退出机制,进一步完善信用服务业务规范,促进信用服务业健康发展。建立信用服务机构自身约束机制,加强信用服务机构内部控制。确立信用服务机构基本行为准则,坚持信用服务和产品的公正性、信用服务机构的独立性。强化信用服务机构责任,全面增强信用服务机构的可靠性和透明度。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建设中的作用,建立信用服务行业协会组织,制定从业人员自律准则、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四)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切实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加强对信用信息主体的引导教育,不断增强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切实保障信用信息主体对自身信用信息的知情权、异议权、投诉权和司法救济权等权利,完善相关制度。

   推动建立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建立针对未成年人失信行为的教育机制。明确负面信用记录保存期限,对有轻微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提供悔过纠错,重建信用记录的机会和渠道。

   建立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泄露、倒卖信用信息的违法行为。对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侵犯个人隐私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广泛利用各类宣传媒体,披露各种侵害信息主体权益的行为,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

   (五)加强区域信用合作。

   建立区域信用合作机制。配合产业政策,积极开展区域信用合作,通过联合举办高峰论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签署合作协议等方式,建立跨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合作机制。依托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机制,与泛珠三角区域成员省份开展各类信用合作。积极融入长三角信用体系,积极开展与长江中游城市群和长江经济带区域各类信用合作。探索建立区域性信息共享交流机制,推动信用产品跨区域使用,实现公共信用信息互查、评价结果和诚信企业互认,共同推进区域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对恶意拖欠和逃废银行债务、逃骗税、商业欺诈、侵犯知识产权、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失信行为依法联合实行公示、降低信用等级、限制消费、限制区域准入等惩戒措施,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区域联动机制,实现跨区域信用奖惩联动,优化区域信用环境。

   九、专项工程

   (一)政务信息公开工程。

   深入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原则进行分类管理,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依托省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切实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扩大公众了解政府信息的深度和广度,及时、准确、全面披露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树立公开、透明的政府形象。到2016年,全省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率达到90%以上。

   (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

   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范现有交通工程、铁路工程、房建和市政工程、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和药品采购,土地矿产、林权和产权交易等领域的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使用统一平台进行交易。到2016年,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交易率达到80%,2020年达到100%。逐步扩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覆盖范围,将公共债权转让、银行抵押权转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的拍卖、国有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等交易行为纳入平台。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系统,详细记录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中各类主体的信用行为,形成信用档案,在公共资源交易中推行信用报告和信用档案审核制度。

   (三)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程。

   以设区市为主,开展小微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根据地方小微企业的特点和信息的分布情况,确定采集指标体系,为小微企业建立信用信息档案。鼓励评级机构制定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评级方法体系,按照市场化原则推动评级机构为小微企业评定信用等级,引导金融机构以市场化需求为导向,利用小微企业数据库,建立符合当地小企业特点的评分体系。建立小微企业信息共享和应用机制,做好对金融机构、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的信息服务。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定以信用为基础的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支持措施,在资金、技术服务等方面,对信用评级较高的企业给予优惠与支持,为小微企业便利融资和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和成效,逐步扩大试验区范围,到2016年,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覆盖全省。

   (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程。

   以县域为主,开展农村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充分利用农业主管等涉农部门掌握的农户信息,推进农户电子信用档案建设,为农户、农场、农民合作社、休闲农业和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等农村社会成员建立信用档案。依托农户信息征集体系,引导地方政府及各相关部门、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组建农村信用评定组织与工作机制,建立适合当地特点的评定制度和指标体系,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充分发挥信贷、利率、财税等政策的杠杆作用,对信用乡(镇)、信用村组、诚信农户,在发展项目、专项资金、扶持资金、贴息资金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夯实金融支农惠农基础,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提高农村地区信用信息服务水平。

   十、保障措施

   健全组织保障。完善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其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对各地各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地各部门要指定专门信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立省信用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信用协会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加大资金保障。各级政府应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将应由政府负担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将社会信用体系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政府投资计划。各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将经费纳入本部门预算,并积极向上级对口部门申请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专项资金,满足本部门信息系统建设和信用管理工作需要。探索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信用服务市场,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资金保障。

   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规划的总体要求,根据职责分工和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和工作措施,定期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推动规划实施。加强规划实施监测考核,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效突出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按规定予以表彰;对推进不力、失信现象多发地区、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按规定实施行政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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