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粮食局差旅费管理实施办法

时间:2013-06-27 11:08:56 字体:[] [] []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省财政厅《江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赣财行[2007]74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城市间交通费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1.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包括全列软席列车)

 

(不包括旅游船)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局级,以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软卧)

二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全列软席列车软席(硬座、硬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软卧)

三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报销

 

 

 

 

 

 

 

 

 

 

 

 

 

2.凡从南昌可乘坐火车直达目的地的,处级及处级以下干部一律不得乘坐飞机,也不得乘坐火车软席(不包括全列软席列车)及轮船二等舱,确因出差任务紧急或与局领导同行等特殊原因需要乘坐飞机的,报局长或分管局长批准方可乘坐。

3.乘坐火车(包括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5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7小时的,可购买和报销同席卧铺票;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可购买和报销软卧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4.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二、住宿费

出差人员按照局级每人每天300元,处级每人每天150元凭据报销。处级以下人员报销标准省外为每人每天150元、省内为100元。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的标准住宿,超支部分自理。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三、伙食补助费

1.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2.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少乘飞机,节约开支,对到省外出差的人员,乘火车且乘车时间达到5小时的,可凭车票加发60元伙食补助费。在此基础上,乘车时间每超过1小时,再加发10元伙食补助费。

3.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补助标准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

4.汽车驾驶员出车报销规定。汽车驾驶员在非出差期间出车,按实际出车天数报销出车补助,每人每天6元。

5.夜班伙食补助费。值夜班到午夜12点以后的,每人每晚报销伙食补助费6元;值夜班到次日凌晨8时的,每人每晚报销伙食费9元。

四、公杂费

1.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单位不再报销市内交通及通讯费等票据。

2.出差人员由局派车(含局驻京联络处提供交通工具的)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五、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1.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不实行包干办法。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2.工作人员参加单位指派统一安排食宿的学习和非学历培训,不发放公杂费,住宿费按规定报销,伙食费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到省外学习和培训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18元;到省内设区市学习和培训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9元;到县(市、区)学习和培训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6元。凡在南昌市学习和培训,不集中食宿的,按每人每天6元发给公杂费。

六、审批程序及其他

1.凡参加国家粮食局召开的会议以及在省内外出公差,处室、中心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须报局长批准,其他人员须报处室、中心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局长批准。

2.凡其他部门邀请参加的各类会议以及学习考察等活动,原则上不派员参加,确需参加的报局长批准。

3.出差人员须在出差前填写出差审批单(见附表),出差回来后凭审批单及有关会议通知等文件报账。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4.各处室、中心要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七、本实施办法自200771日起实行,未尽事宜按照省财政厅赣财行[2007]74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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