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局机关的车辆管理,有效发挥车辆的使用效率,确保局机关公务用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车辆的购置、车辆财产的管理、车辆使用的管理以及车辆的保险管理、车辆的安全管理等由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
第二章 车辆使用
第三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南昌市区公务活动用车,均实行派车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用车手续;处以下干部省内公务活动一般不派车;省局统一组织的公务活动用车和会务接待用车由中心统筹安排。
第四条 局领导工作用车按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工作需要,局领导工作用车相对固定,在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三个月以后,其使用车辆交中心统一调度。
第五条 老干部用车按用车标准给予配备,目前暂相对固定3辆小车和1辆面包车。
第六条 粮食行业协会、粮食经济学会用车相对固定1—2辆小车,车辆使用由其统筹安排。
第三章 车辆调配
第七条 所有车辆统一由中心车管科调配。
第八条 市区(两公里范围以上)公务活动用车应填写《用车申请表》,并经用车单位领导签字后直接到中心车管科派车。
第九条 省内公务用车原则上限于副处级以上干部,由用车单位填写《用车申请表》并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由中心车管科安排。省外出差一律不派车。
第十条 老干部用车由老干部处统筹安排,但其车辆及驾驶员管理统一由中心车管科负责。遇到紧急情况或处理紧急公务时,在不影响老干部用车的前提下,中心车管科可以调度其车辆。
第十一条 确保局领导工作用车,但遇特殊情况或处理紧急公务,中心车管科可调剂使用其车辆。局领导出差在外期间,其车辆由中心车管科统一调度。
第四章 油料管理
第十二条 局机关所有车辆一律实行百公里定额标准,由车管科根据不同车型制定单车百公里耗油标准。各车型每百公里油耗核定:
普通型桑塔纳车为13公升;2000型15公升;3000型15公升;
本田(手排挡)为15公升,本田(自动挡)16公升;
皇冠、公爵蒂车为18公升;
海狮面包车为17公升;别克公务车为19公升;
凌志车为19公升,奥的(1.6)为16公升,奥的(2.4)为18公升;
帕萨特车为15公升。
第十三条车辆管理人员根据驾驶员的《用车申请单》、《派车单》进行台帐记录及时填写《省粮食局机关公务用车逐日登记表》,每月下旬对单车出车公里数进行统计,凭用车公里数和核定的车辆百公里耗油量及当月油价核算单车油料费。填写《省粮食局机关各车燃油IC卡额度分配表》,充入注有车号的政府采购IC加油卡,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定卡、定车号加油,零散加油发票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五章 车辆维修管理
第十四条 机关所有车辆均实行定点维修,维修厂家由中心在省政府采购办提供的中标单位中筛选确定,并签订《车辆维修合同》。
第十五条 驾驶员一旦发现车辆有故障,应及时向中心车管科报告,由中心车管科根据车辆故障性质组织人员进行鉴定,确定修理范围和金额。
第十六条 中心车管科对送修车辆要开具《车辆送修单》,小项目(500元以内)由中心车管科同意后开具《车辆送修单》到定点修理厂维修;一次性修理费用在500—1000元的,由车辆维修鉴定小组鉴定后在《车辆送修单》上签署意见,报中心分管领导审批;一次性修理费在1000—3000元的,由车辆维修鉴定小组鉴定后在《车辆送修单》上签署意见,经中心研究后,报中心主任审批;一次性修理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须经中心研究后报分管局长审批。
第十七条车辆在修理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故障,驾驶员应及时向中心车管科报告,中心车管科根据故障情况确定扩修范围。否则,其扩修费用将不予核销。
第十八条 在外地出差的车辆出现故障,也应及时向中心车管科报告,经中心车管科同意后方可进行修理,但事后必须补办修车手续。修理费用须经乘车人签字(证明人)方可核销。
第十九条 车辆修复后,驾驶员应在“结算单”、“领料单”上签名,并将换下来的旧材料带回本单位。
第二十条 《车辆送修单》由修理厂保存。结算修理费时,中心车管科根据修理厂提供的《结算单》、《领料单》以及《车辆送修单》进行审核。
第六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所有驾驶员均由中心车管科统一负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1、按时出勤,服从调派,无特殊情况不得拒绝出车;
2、认真参加政治、时事、业务、安全学习,爱岗敬业,以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职责;
3、严格遵守考勤制度,未出车时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岗,保证随时出车;
4、爱护车辆,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和车辆机械状况的诊断和修理申报,确保车况良好和安全运行,随时保持车容整洁;
5、工作时间严禁饮酒,酒后严禁开车;
6、车辆停放时必须锁好门窗、有效使用安全报警装置,妥善保存有关证件;
7、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8、不得自行出车,不得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第七章 票据核销
第二十三条 过桥过路费:每次公务活动结束后核销一次,由驾驶员填报,中心车管科调度应根据其出车情况予以审核并统一向中心财务科报销。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差旅费、行车补贴、加班费每月核销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