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粮食局“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计划

时间:2009-03-10 09:29:59 字体:[] [] []

为扎实推进全局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江西省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计划〉编制工作安排的通知》(赣公节办[2009]1号)要求,制定本计划。 

一、全局公共机构用能现状 

近年来,尤其是2007年省局被省政府列为省直开展建设节约型政府机构活动10家试点单位以来,全局上下认真按照省政府建设节约型政府机构的要求和部署,本着积极稳妥、突出重点、措施有力、务求实效的原则,在局机关和局直属各单位全面开展了节约型机关建设活动,通过宣传动员、创新机制、完善制度、强化管理,以节水、节电、节油等为重点,大力开展节约型机关建设活动,降低了机关运行成本,提高了资源节约工作水平。广大干部职工节能意识不断增强,节能管理制度不断完善,节能措施逐步到位,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是,从总体上看,局直属各单位能耗总量偏大,能源利用效率不高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扭转,节能技术推广应用不够,节能管理体制、节能激励和约束机制尚未建立,资源浪费的现象还一定程度存在,各单位在节能管理上还有一些深层次、普遍性的问题迫切需要解决。

二、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为依据,以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建设节约型机关为目标,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强化管理、深入宣传,积极推进全局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开展,逐步改善全局各公共机构用能现状,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工作中的示范作用,努力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基本原则

坚持不影响工作效率和干部职工生活质量的原则;坚持技术节能和管理节能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约束与激励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全体干部职工共同参与的原则。

四、主要目标

2009年至2010年两年间,全局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主要目标是:

   (一)建立全局公共机构节能量化管理体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完善全局公共机构节能制度和标准体系,到2010年,初步形成科学的节能管理体系。

(二)建立健全分级管理、职责明确、运转协调的节能组织体系,逐步建立全局公共机构节能长效机制。

(三)大力推进新能源和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加快用能设备的节能技术改造,全面完成全局公共机构节能灯具、节水型器具更换,灶具节气、电热水器、燃煤锅炉和空调节能等改造工作。
   
(四)到2010年,全局各公共机构“十一五”期末能耗比“十五” 期末降低20%。

五、工作的重点

      (一)扎实开展能耗统计工作

1、进行分户计量改造。全局公共机构的办公建筑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20096月底前,集中供电、供水的办公楼,进行分户改造,按单位加装独立的水电表,实现一户一表,保证用能数据准确完善。

2、开展能源消耗调查。研究制定全局公共机构能耗统计体系,制定适合公共机构工作人员填报的能耗统计调查表,开展全局公共机构能耗普查,对建筑能耗进行深入全面的调查和全程监控。

(二)积极推广节能技术应用 

1、加快用能设备节能改造。逐步淘汰高能耗的空调和计算机、打印机等用电设备。对耗能量大的空调、电梯、电热水器、锅炉和燃气灶等用能设备,在综合考虑费效比的基础上,采用变频调速、无功补偿等节电技术,积极实行节能改造,提高能效水平。2010年年底前,全局公共机构要完成空调、电热水器、燃煤锅炉和燃气灶的节能改造工作。

2、积极应用节能新产品。大力开展公共机构绿色照明行动,逐步淘汰高能耗灯具(包括T12直管型荧光灯和白炽灯),更换为节能灯具。楼梯、走廊、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应安装节能技术较为成熟的延时开关或感应开关等自动控制装置,杜绝长明灯现象。逐步更换公共机构办公区内的水龙头、洁具为节水型器具,杜绝跑、冒、滴、漏和长流水现象。2010年年底前,全局公共机构要完成节能灯具和节水型器具的更换或节能改造工作。

3、抓好新技术、新能源试点。通过试点示范,逐步扩大新技术和可再生能源使用范围。鼓励全局公共机构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全局公共机构内部绿地用水和景观环境用水,逐步减少和杜绝使用城市自来水。

(三)抓好公共机构建筑节能

1、新建建筑大力采用节能设施。全局公共机构办公建筑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采用节能型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减少采暖、制冷、照明能耗。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共建筑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各阶段节能跟踪管理体系,强化对新建建筑节能的全过程监管。积极组织开展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在新建办公、教学、生产建筑中的试点和示范。

2、加强既有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和管理。加强对建筑能耗的监测、统计和审计工作,制定全局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逐步开展既有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试点和示范,并积极做好试点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做好全局公共机构既有办公建筑节能改造设计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要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物业服务合同中必须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四)提高办公设备节能效果。全局公共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对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实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

(五)大力开展公务用车节能

1、加强公务用车配置管理。完善全局公共机构公务车辆配备配置标准与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公务车辆编制和规模,优先选购节能环保型车辆,及时淘汰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

2、加强公务用车日常管理。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派车登记制度,严禁公车私用。积极推行公务用车统一定点保险、加油和维修,加强车辆用油和维修管理,车辆维修费用和油耗实行单车核算,建立一车一帐制度。
   
(六)加强公共机构节能采购管理

1、全局公共机构要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制度,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2、加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的管理,健全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体系和监督制度。不断扩大实施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的范围,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导向作用,促进节能产品和技术的推广。    

    六、主要措施

(一)健全节能工作组织管理体系

      1、健全全局公共机构节能降耗工作领导机构。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局办公室、人教处、财务处、机关党委、后勤中心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的省局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局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重要事项的决策、领导、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后勤中心,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和有关协调工作。

      2、构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网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涉及的单位多、覆盖面广,管理难度大。为保证节能工作的有效开展,全局公共机构要依据单位性质实行分级管理,构建起完善的节能工作网络。

3、建立节能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全局各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单位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各单位要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要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二)广泛开展节能宣传教育

      1、加大节能宣传力度。全局各公共机构要结合实际,在本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节能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介,宣传公共机构节能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引导干部职工正确认识国情,增强节能意识,增强能源节约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做到人人崇尚俭朴节约,形成全局上下人人节约、事事节约、处处节约的良好氛围。

      2、构建节能工作交流平台。大力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和信息的交流,要通过办好节能信息和宣传刊物,及时报道各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进展情况、成效和先进经验。

      3、做好节能培训工作。全局各公共机构要加强对物业管理、空调、电梯、锅炉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能耗统计人员进行节能知识培训,提高现有节能管理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  

(三)加强节能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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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各项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是抓好资源节约工作的前提和保障,省局各公共机构要结合实际,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以节约水、电、油、会议接待、机关公用经费开支等为着重点,要不断完善各项节能措施和制度,推进省局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形成节能工作的长效机制。

2、建立能耗统计和报告制度。全局各公共机构要进一步完善能耗统计和管理制度,疏通能耗统计渠道,落实专人按规定要求如实记录能耗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并及时做好各项能耗报告工作。省局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指导和组织协调,切实做好全局各单位统计报表数据的汇总与分析工作。

3、建立节能工作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研究出台促进公共机构节能的激励和约束措施。

(四)加强节能监督检查

    省局公共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局各公共机构节能的经常性检查。对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及时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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