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粮食库存管理,坚决守住“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的监管底线,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改进和加强粮食库存检查切实做好2016年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6〕48号)精神和我省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
省内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和国家临储进口粮,下同)、地方储备粮(含省级动态储备,下同),以及国有粮食企业的商品粮库存。
(二)检查内容
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对应相符情况以及账务处理、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
2、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结合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特别是要将 2015年最低收购价粮的质量安全作为检查重点。同时,对企业质量检验人员和必要检化验设施配置,执行粮食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3、储备粮轮换情况。重点检查2015年度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及时规范,轮换任务执行时间以及轮换的库点、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是否与计划一致,是否严格执行轮换验收制度等。
4、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情况。检查仓储管理制度标准执行、库存粮食安全储存、仓储设施设备和安全生产等情况与春季粮食安全检查同步进行。
5、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及粮食收购资格情况。检查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中储粮直属企业除外)及储存中央储备粮的仓房是否具有代储资格,具有资格的企业和仓房条件是否合规达标。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是否具有收购资格。
6、国家粮食购销政策执行情况。检查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情况,是否存在“打白条”“转圈粮”“以陈顶新”、质价不符等违规行为。检查企业严格履行政策性粮食出库义务情况,是否存在拖延阻挠出库、索取不合理费用等违规行为。
7、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使用情况。重点检查2015年度中央储备粮保管费、轮换费,以及最低收购价粮保管费的拨付使用情况;检查地方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费、轮换费和价差补贴等各项地方财政补贴的落实情况。
二、检查方式
全省粮食库存检查按以下方式进行:
上半年,开展全省集中检查。以2016年3月31日为检查时点。检查分四个阶段进行:县级自查、市级复查、省级抽查、汇总报告。市级复查阶段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组织。省级抽查阶段采取地方粮食部门、农发行与中储粮系统“双交叉”、“双随机”的方式组织。
下半年,省市两级组织开展日常检查,主要是对举报反映粮食库存问题进行突击检查,对地方储备粮、国家政策性粮食库存(临储和托市)等进行随机专项抽查。
三、集中检查进度安排
(一)准备和自查阶段。4月10日前,各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地方储备粮和地方企业商品粮的分解登统;省直管县粮食局将本地区分解登统数据汇总后交给原所属设区市粮食部门统一汇总。中储粮江西分公司负责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本系统商品粮的分解登统。省粮食局汇总各设区市和中储粮江西分公司的分解登统数据后,将《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下发至各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跨省储存的粮食,省粮食局负责落实相关委托检查手续。
4月20日前,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组织督促辖区内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的承储企业完成全面自查。指导企业科学运用检查方法,准确填写自查表格,认真编制自查报告,完善各项基础工作,对库存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
省粮食局、各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县级自查工作的督促指导。中储粮江西分公司要加强对所属企业自查工作的督促指导。
(二)市级复查阶段。4月30日前,各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当地农发行和中储粮直属库组织抽调本地区专业人员,根据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按照本方案的检查部署范围对辖区内储粮进行复查,复查比例不低于纳入检查范围库存总量的20%,并兼顾粮食性质和品种。被抽查范围内的库点要坚决做到“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同时要将粮食库存检查开展情况纳入到市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当中。
(三)省级抽查阶段。5月底前,由省粮食局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发行、中储粮江西分公司等单位组织进行联合抽查。重点对复查阶段工作完成情况做出评估与检查。抽查比例不低于纳入检查范围政策性粮食库存总量的15%,并兼顾粮食库存的品种和性质,兼顾检查企业的数量和性质分布。同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随机抽查。
(四)汇总报告阶段。5月10日前,各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检查的结果单独汇总并形成总结报告,报送至省粮食局行业指导处。总结报告应包括检查基本情况、检查结果、问题及原因、整改情况、意见建议等内容。5月底前,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中储粮江西分公司对查库数据进行审核,形成工作报告向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上报结果,同时按要求汇总报送检查发现的问题。8月底前,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汇总上报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及开展日常库存检查的情况。10月底前,省粮食局认真审核各设区市上报的情况后,编写全省检查工作总结报告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发行报送国家粮食局。
四、检查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为加强对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今年继续实行由省粮食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和中储粮江西分公司参加的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省级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粮食局。各地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从大局出发,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检查工作方案周密、分工明确、要求严格、措施到位,优化库存检查方式,提高检查的针对性和灵活性。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检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的检查,由组织检查的机构承担检查主体责任,确保检查工作深入细致;具体检查人员要履行检查结果签字确认手续,层层复核检查结果,确保检查结果客观公正。对监管措施不到位、检查工作走过场导致重大隐患未及时发现、重大问题未及时处理,以及违反检查工作纪律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检查过程中要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和被检查单位以及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突出政策性粮食库存的检查。针对当前粮食库存总量大,特别是政策性粮食库存高企,库点多元化等新情况,各地要突出抓好政策性粮食库存检查。把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形成的粮食库存作为检查重点,并向前延伸检查收购政策执行情况。各地还要将地方储备、跨省移库、进口转储粮食纳入检查的重要内容。
(三)狠抓整改落实。各地要以问题为导向加强库存检查,向矛盾集中、问题突出地区和企业倾斜检查力量。坚持边查边改、以查促改,将问题整改贯穿到检查工作的全过程。各阶段检查发现的所有问题(包括现场已整改的问题),均须在《检查发现问题底稿》中现场记录、签字确认,标明违反了哪些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具体条款,逐级登统汇总上报。汇总过程中要加强对发现问题的审核把关,确保问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细节详尽。发现隐瞒和篡改事实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属于地方事权粮食库存管理的问题,由地方粮食部门下达整改通知,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监督落实整改措施。属于中央事权粮食库存管理的问题,由检查组现场提出整改建议,并在《检查发现问题底稿》记录,并报送省粮食局汇总。督促企业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对整改情况进行记录备查。建立检查发现问题通报机制,发挥举一反三和警示教育作用。对检查发现重大问题的企业,检查部门不仅要专门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还要在部门或单位政务信息网上进行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挂牌督办制度,对重点问题,逐级进行重点督办,促进整改落实。企业拒不执行整改要求或整改工作不认真、不到位的,由主管部门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对重大问题应该发现而未发现、发现问题没有及时披露的,要追究检查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
(四)落实库存检查的工作经费。各市县财政部门应按照现行预算和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检查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各级粮食部门应统筹安排检查工作经费,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使用好检查经费,确保不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地方粮食部门使用的政策性粮食监管费用优先用于粮食库存检查,不得因为检查经费不到位影响检查工作。
(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规定,做好检查工作汇总上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企业要按照国家保密制度的规定,切实做好粮食库存检查数据录入、汇总、传送等环节的保密工作,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所有检查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各设区市、省直管县粮食局上报的自查报告应包括检查基本情况、检查结果、问题及原因、整改情况、意见建议等内容。
附件:1.粮食库存检查汇总(登统)表格
2.粮食库存实物检查方法
3.粮食库存账务检查方法
4.粮食库存质量安全检查方法
5.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检查方法
6.中央储备粮代储政策执行情况检查方法
7.检查发现问题工作底稿
8.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