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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6-04-13 字体:[] [] []
                                  赣府厅发〔2015〕7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9日

     

  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新形势下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切实保障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8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赣府发〔2015〕34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目标责任制情况的监督考核。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落实粮食安全责任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监督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平时检查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3月底前,对各设区市上年度粮食安全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条 省政府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联席会议下设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核办公室),成员单位包括:省发改委、省粮食局、省农业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农发行江西省分行。省考核办公室设在省粮食局,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等,并向省政府报告。

  第六条 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纳入年终考核评分体系。

  第七条 考核重点内容包括明确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巩固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加快粮食流通能力建设、保障区域粮食市场基本稳定、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治理、强化保障措施等八个方面(详见附件)。

  省考核办公室每年可根据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粮食安全工作发展变化,对考核内容和评分体系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报省联席会议审定。

  第八条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依据考核得分情况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九条 考核涉及的有关数据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没有统计数据的,以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

  第十条 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年度考核采取部门评审与省考核办公室组织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考核通知。每年1月初,省考核办公室向设区市人民政府及成员单位印发年度考核通知,安排部署考核事宜。

  (二)自查评分。设区市人民政府接到考核通知后,按照本办法和考核细化方案,对上一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省考核办公室,同时抄送负责考核工作的其他成员单位。

  (三)部门评审。各牵头考核部门会同配合部门针对被考核单位的自评情况,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审核评分,形成书面意见送交省考核办公室。

  (四)实地检查。省考核办公室组织考核组赴被考核单位进行实地检查。对设区市人民政府的考核,所抽查的县(市、区)不少于2个,考核组根据检查情况作出综合评价打分。实地检查结束前,考核组应向被考核单位反馈有关考核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有关建议。

  (五)综合评价。省考核办公室对部门评审和实地检查评分进行汇总,得出综合考核分数和等级,并在征求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后提出初步考核报告,于每年3月15日前报省政府审定。

  (六)考核通报。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由省考核办公室以省联席会议名义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同时抄送省委组织部和省考评办。

  第十二条 对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评分予以加分:

  (一)在粮食生产、流通基础设施建设上的资金投入较上一年度有明显增加的;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粮食生产、流通发展的。

  (二)粮食安全工作(主要包括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粮食生产、加工、流通、科技、监督检查等方面)受到国家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部级(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通报表彰的。

  (三)管辖区域内的粮食生产经营企业获得“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的。

  具体加分项目和加分幅度依据当年制定的考核细则确定。

  第十三条 对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评分予以扣分:

  (一)管辖区域内耕地保护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出现耕地“非农化”和比较严重的耕地“非粮化”情况的。

  (二)管辖区域内耕地质量出现严重问题,造成耕地严重污染或污染明显加重的。

  (三)将用于粮食安全工作方面的各种专项资金(如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粮食风险基金等)挪作他用的以及需要地方配套未按要求配套到位的。

  (四)管辖区域内因粮食质量安全问题、非自然灾害引发的应急突发事件以及因执行国家粮食政策不到位导致的社会群体性事件,且处置不力在社会上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五)管辖区域内所属有关部门因粮食安全工作不到位被上级党委、政府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六)管辖区域内受委托企业在省级政策性粮油业务中有严重违规行为的。

  具体扣分项目和扣分幅度依据当年制定的考核细则确定。

  第十四条 因粮食安全工作不力引发重特大群体性事件,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五条 经省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纳入省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范围,作为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设区市人民政府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和粮食专项扶持政策上优先予以考虑。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同时抄送省联席会议;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省联席会议组织人员约谈该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省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被考核单位对考核中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对省直管试点县(市)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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