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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和加强粮食库存检查切实做好2016年检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6-04-01 字体:[] [] []

  国粮检〔2016〕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中航工业集团公司:

  2001年以来,国家有关部门连续组织开展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对依法加强粮食库存监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粮食流通形势和管理体制机制的发展变化,加之近几年粮食库存屡创历史新高,多地高仓满储,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现行库存检查方式也需改进,以提高检查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更好地发挥粮食库存检查的职能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要求,现就改进和加强粮食库存检查,切实做好2016年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改进和加强粮食库存检查

  (一)提高对改进和加强粮食库存检查重要性的认识。2001年国务院首次组织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以来,逐渐形成了每年组织全国性粮食库存检查的惯例。通过每年的例行检查,摸清了特定时点粮食库存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状况,促进了粮食库存管理水平的提高,夯实了国家粮食安全的物质基础。但近年来,粮食生产连年丰收,国内粮食库存屡创新高,多元收购主体入市收购,流通形势更加复杂,个别地区、企业和环节突发问题增加,现有检查方式方法手段单一,检查工作的针对性不强,不同程度存在检查不细不深不实的现象,迫切需要对现行粮食库存检查方式进行改进,逐步建立起中央与地方分级负责,全面检查与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突击检查相结合,更加灵活有效的粮食库存检查方式。全国性检查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宏观调控需要,报请国务院统一组织实施。非全国性检查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当年粮食流通形势和管理工作需要,选取部分省份和企业进行重点检查或专项检查;其余省份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要求和在地原则,由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灵活有效的多种措施自行组织检查,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送检查方案和结果。各地在自行组织粮食库存检查时,可以采取随机选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办法,并依据信访、举报等线索,进行突击检查,加强粮食库存日常监管。

  改进检查方式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粮食库存检查的力度和效果,是适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新形势的需要,更好发挥库存检查的规范、教育和威慑作用。各地要切实提高对改进加强粮食库存检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立足创新,主动作为,因地制宜加强粮食库存检查和监管工作,严防借改进检查方式放松库存检查,坚决守住“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的监管底线。

  (二)改进和加强粮食库存检查的基本原则、具体做法

  1.基本原则

  ——坚持在地原则,落实地方监管责任。强化粮食企业主体责任,实现企业自查全覆盖。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要求,将国家政策性粮食库存纳入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监管范围,下移检查重心,切实强化地方政府的行政监管责任。完善国家委托地方粮食部门在地检查中央储备粮机制,加强中央与地方、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协作,堵塞监管漏洞,清除监管“死角”,形成监管合力。

  ——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实施监管。高度聚焦本辖区纳入监管范围的政策性粮食库存管理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查找企业在储备粮管理、政策执行、储粮安全、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风险隐患,提高检查的针对性。

  ——坚持依法依规,促进检查规范科学。严格按照粮食库存管理法律规章和制度开展检查,进一步改进检查工作程序和方法,切实做到事前有计划、事中有追踪、事后有报告、查处有依据、整改见实效,加强粮食库存检查的警示和震慑作用。

  2.具体做法

  ——突出库存检查重点。根据本地区粮食库存性质、储粮形态、库点布局、国家粮食购销政策执行等情况,围绕国家粮食宏观调控重点任务和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要求,突出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等政策性粮食库存的检查,突出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出库、粮食质量安全、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的检查,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企业的检查力度,加强库存检查的针对性,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

  ——灵活运用多种检查方式。将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突击检查等方式有机结合,实行部门分工检查与联合编组检查、在地检查和交叉检查等方式相互补充,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推进库存检查全面深入,始终保持打击粮食库存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在坚持发挥粮食行业检查人员作用的同时,有条件的省份可采取购买劳务方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社会稽查机构力量协助开展检查,依托其专业优势发现问题线索,进一步提高检查效能。充分运用“技防”手段,加快信息化技术在粮食库存检查中的应用。除国家有关部门特殊要求外,各地开展库存检查的范围、时机、内容、频次、方式,结合辖区实际自行确定,力争创新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加强库存检查队伍建设。继续加强粮食库存检查专业人才库建设,努力造就一支人员精干、专业精深、结构合理、能打硬仗的粮食库存检查队伍。对进入专业人才库的人员加强动态管理,强化工作培训,端正检查理念,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策水平,充实业务知识,提升检查技能,不断增强检查发现和处理问题的能力水平。从2016年开始,在重点省份按照“国家指导、省级组建、共同使用”的原则建立起一支专业精干、经验丰富的应急检查队伍,“平时”在各自单位工作,“战时”由国家粮食局或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直接调度使用,以适应新形势下监督检查工作需要。

  (三)改进和加强粮食库存检查的有关要求

  1.将粮食库存检查实施情况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范围。从2016年开始,各地要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的要求,将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本省(区、市)考核范围。上级部门单位要对下级部门单位库存检查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检查,切实履行层级监督职责。国家有关部门结合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适时对各地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2.积极做好库存检查的组织协调。各地要根据检查的范围、内容和方式,建立跨部门分工协作或内设机构联合实施的库存检查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牵头部门,确保检查形成合力,要特别注重发挥粮食、财政、农发行、中储粮等专门监督检查队伍以及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的作用。

  3.严格落实粮食库存检查责任。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检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的检查,由组织检查的机构承担检查主体责任,具体检查人员要履行检查结果签字确认手续,层层复核检查结果,确保检查工作深入细致,检查结果客观公正。对监管措施不到位、检查工作走过场导致重大隐患未及时发现、重大问题未及时处理,以及违反检查工作纪律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4.加大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力度。坚持边查边改、以查促改,将问题整改贯穿到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全过程。督促企业建立粮食数量、质量、储存安全问题及安全生产隐患台账制度。建立检查发现问题登统和审核制度,对检查发现的各类问题,建立工作底稿,及时审核汇总,提出整改意见。加大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力度,采取约谈提醒、案件通报、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移送处理等多种惩戒手段,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强化警示作用,增强库存检查工作的威慑力。加强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跟踪,开展整改“回头看”,确保整改措施落地,防止整改落实环节应付了事。从2016年开始,对检查发现重大问题的企业,检查部门不仅要专门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还要在部门或单位政务信息网上进行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5.加强对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的检查。无论粮食库存检查方式如何调整,各地区、各单位都要对企业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进行全面检查,对租仓储存、代储、简易仓囤等非正规仓房储粮情况进行重点检查,不留死角、不留空白、查必彻底,做到“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出了事要问责。要严格落实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的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全面责任、具体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在地监管和行业指导责任,政策执行主体也要尽到相应管理责任,决不能因为监管不到位发生严重霉粮、坏粮和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6.切实做好检查工作经费保障。地方财政部门应按照现行预算和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检查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统筹安排检查工作经费,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按规定使用好检查经费。要按照国粮检〔2015〕202号文件规定,将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使用的政策性粮食监管费用优先用于粮食库存检查,不得因为检查经费不到位影响检查工作,确保不将检查费用转嫁给具体被查企业。委托检查中央储备粮库存的必要经费,由国家粮食局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适当支持。

  7.加强粮食库存检查的再监督。粮食库存检查工作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主动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监督,采取设置专门电话、信箱和及时接待群众来访等方式,认真做好案件举报和投诉意见受理工作。通过媒体适时向社会发布检查工作信息,加大粮食库存管理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为做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认真做好2016年粮食库存重点检查工作

  (一)粮食库存数量、质量和储粮安全、安全生产检查。上半年,对安徽、山东、河南、湖北、四川省进行重点检查,委托5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地检查中央储备粮库存。检查时点为3月末统计结报日。国家有关部门派出联合抽查组,对5省粮食库存进行联合抽查(重点检查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国家重点检查以外的省份要因地制宜自行开展粮食库存检查。有关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改进加强粮食库存检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有效的检查工作方案,并按方案要求严格开展检查。要坚持底线思维,主产区检查比例不低于纳入政策性粮食库存总量的15%,非主产区不低于25%,并兼顾粮食库存的品种、性质,兼顾检查企业的数量和区域分布。国家有关部门将对检查情况进行随机抽查。自行检查省份的检查方案和检查结果报送国家粮食局(监督检查司)。

  1.粮食数量和质量安全检查。粮食数量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对应相符情况,防止出现亏库、账实不符问题。粮食质量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加大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政策性粮食质量安全情况的检查。国家重点检查省份检查结果报送时间不迟于2016年5月20日,自行检查省份检查结果报送时间不迟于2016年10月31日。

  2.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检查。本次库存检查包括了春季粮食安全检查,充实了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的检查内容,规范了检查方法,强化了检查责任。各地一定要把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严格检查企业的仓储管理制度标准执行、库存粮食安全储存、仓储设施设备和安全生产等情况,将这部分检查结果单独汇总并形成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检查基本情况、检查结果、问题及原因(重点披露检查中发现的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问题隐患)、整改情况、意见建议等内容,于2016年5月20日前报国家粮食局(仓储与科技司)。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中航工业集团公司要将自查情况单独汇总并形成总结报告予以报送。报告及附表电子文本通过国家粮食局纵向网系统传送,或通过机要渠道刻录光盘寄送。

  粮食库存实物、账务、质量、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检查方法和相关检查结果汇总表格见附件,其中汇总表中附表1-1~附表1-4,附表1-15报国家粮食局监督检查司,附表1-13~附表1-14报国家粮食局仓储与科技司,附表1-5~附表1-12报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办公室。

  (二)中央储备粮油库存专项检查。下半年,国家有关部门选择“去库存”任务较重的3个左右省份,主要依靠库存检查专业人才库力量,根据需要引入会计师事务所专业人员,对中央储备粮管理情况开展合规性抽查。选择中央储备油库存量较大、储存相对集中的2个左右省份,对辖区内的中央储备油进行专项检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 家 粮 食 局

  财   政   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1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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