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粮检〔2017〕6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粮食局:
我省2017年油菜籽收购工作已经全面展开,早稻收购工作也将开始。为保障粮油收购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好粮油收购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调〔2016〕55号)、《关于做好2017年小麦稻谷和油菜籽收购工作的通知》(国粮调〔2017〕66号)和《国家粮食局关于认真做好2017年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7〕112号)精神,现就组织开展油菜籽和早稻收购专项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本次专项检查的对象为辖区内从事油菜籽和早稻收购活动的各类经营者,包括中央企业、地方国有和民营企业、外资粮油企业,以及跨区域收购的外地企业等。其中早稻收购专项检查的重点为2017年早稻最低收购价委托收储库点。
二、检查时间
自2017年6月26日开始至9月30日结束。
三、检查重点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要求,做好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对政策性收购的检查,要尽早谋划部署。各地要将各类粮油收购主体遵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江西省粮食收购工作纪律》情况和早稻最低收购价委托收储库点执行《2017年早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情况作为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检查的重点是:
(一)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各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有无通过有关媒体主动做好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宣传,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售粮农民和社会监督。检查粮油收储企业是否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公布相关收购政策信息让农民交 “放心粮”;是否拒收农民交售的合格粮食;是否向农民“打白条”;是否计量不准确克扣农民;是否压级压价或抬级抬价,“以次充好”,不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是否存在“转圈粮”、买卖“人情粮”等违法违规行为。
要抓住关键环节进行精准监管,对中储粮直属企业在近年的托市收购中,是否存在“以租赁之名”行“委托之实”等执行政策不规范的问题,与委托或租赁库点是否存在经济纠纷隐患,影响政策性粮食储存安全和顺畅出库等问题进行全面摸排检查,及时化解风险,防止久拖不决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二)市场化收购情况。对于市场化收购行为,要重点检查粮食收购资格、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兑付售粮款等情况。对短斤少两、坑农害农、拖欠农民售粮款、设置障碍造成农民售粮困难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进行严厉查处。通过严格监管,切实保护广大种粮农民利益,严防出现农民“卖粮难”的情况。
(三)案件受理查办情况。检查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油菜籽和早稻收购监督检查工作情况,以及受理、查办举报反映涉粮问题情况。是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开展检查,受理举报案件是否有登记、有查办、有结果、有反馈。行政处罚是否按要求进行公示等情况。
三、工作要求
做好粮油收购监督检查工作,强化粮食收购市场监管,是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政治任务,对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当前我省粮食连续多年丰收,企业仓储压力大,农民增收难度大的情况下,各地要把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把做好粮油收购和监督检查工作作为践行“两学一做”要求的具体行动。各地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将监督检查贯穿粮油收购工作始终,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加大收购检查工作力度,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切实维护好粮油收购市场秩序。
(一)加强收购组织领导。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要求,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开展粮食收购和维护粮食收购秩序方面监管的主体作用。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制定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的工作职责,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取得成效。各地要按照“四个共同”机制要求,加强与财政、农发行、中储粮落实好国家收储政策。各地要通过有关媒体主动做好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宣传,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售粮农民和社会监督。
(二)切实保证政策执行到位。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深入对收储库点正在收购和入仓的粮油进行全面检查,督促收储企业遵守“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和相关收购工作纪律,建立检查工作档案,详实记录检查时间、对象、结果及处理情况等,认真落实国家收储政策,让种粮农民有效益、不吃亏、得实惠。同时,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和储粮安全,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加大对储粮安全隐患的排查力度,做到尽早预防、发现和排除各类问题,确保不发生重大霉粮坏粮和安全生产事故。
(三)严肃开展检查。各地要创新检查方式,对辖区内企业实行分类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和“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方式,严格开展检查。对检查发生的问题,一律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督促企业限期整改。
重大典型案件省局将组织直接查处,其他举报案件原则上由设区市粮食局组织核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执行粮油收购政策打折扣,特别是“打白条”、压级压价或抬级抬价坑农害农以及“以陈顶新”“先收后转、低收高转”“转圈粮”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对重大问题立案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和司法机关处理。要与工商、质监、食药监和价格等部门做好沟通、协调,齐心协力,形成监管合力。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联合执法,共同做好专项检查工作。
(四)加强层级监督检查。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完善专项检查工作责任制和问责机制。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深入一线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不出现“卖粮难”。对因督促检查工作不力导致粮油收购出现重大问题和恶劣影响的,要依法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检查人员不作为、不公正执法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问责。设区市粮食局要加强督导,重大违规问题要直接组织检查,提高检查工作的威慑力。省局将加强巡查,并对有关地市(区、县)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
(五)及时报送工作信息。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时上报本辖区内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案件查处情况。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粮食局每月10日前报送相关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0月15日前报送本地专项检查工作总结,重大问题随时上报。
附件:1.2017年江西省油菜籽和早稻收购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
2.2017年江西省油菜籽和早稻收购专项检查典型案例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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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