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粮食局:
当前,早稻收购工作正在开展,为维护好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查清各类粮食经营企业持证收购情况,根据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部署和省局2017年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安排,省局决定结合早稻收购检查,开展粮食收购资格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各市、县(区)辖区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各类粮食收购主体,包括中央企业、本地国有和民营企业、外资粮油企业。
二、检查内容
1、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织是否持有《粮食收购许可证》进行收购。
2、被许可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持有的《粮食收购许可证》登记的是否在有效期内,内容是否发生变化,发生变化是否还具备粮食收购资格条件;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
3、被许可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是否具备规定的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拥有或租赁的仓储设施设备、检验仪器、计量仪器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规范。
4、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是否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未按规定报送有关粮食收购数据等情况。
三、检查时间
2017年8月2日至8月31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对专项检查工作要做到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加强和工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科学制定检查方案,细化工作安排,明确工作要求,增强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认真开展检查。要掌握辖区内的各类型粮食收购主体的情况,对其进行全面的检查,督促及时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要严格按照“双随机”和“四不两直”的方式开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粮食收购者信用记录。各地要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填写《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日志》。
(三)加强层级监督。设区市粮食局要负责对所辖各县(含省直管试点县)的工作指导督促,进行情况汇总。并于9月10日之前将检查工作总结、收购主体情况信息数据及检查情况汇总表(附后)一同报送省局监督检查处。省局将组织督查组进行巡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专项检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落实到人。实施粮食收购资格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其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检查人员不作为、不公正执法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2017年江西省粮食收购资格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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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3日